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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出台 河南企业再违法排污代价就高了
发布日期:2018-08-09点击率:819

  8月7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日前省里出台的《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于7月16日印发实施。这个制度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付雨涵

  ◎拓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红卫介绍,跟国家出台的方案相比,我省拓展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即: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明确纳入适用范围;拓展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除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还依据《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此外,还拓展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功能损失等费用外,将应急处置费用也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具体内涵。

  方案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优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当受损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作为货币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建立了生态环境自行修复和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分类实施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管理,实行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制度;规定了继续修复义务,修复评估不达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修复直至评估达标。

  ◎细化责任分工 杜绝“九龙治水”

  为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对责任分工进行了细化。

  明确了跨省域、跨省辖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协商相邻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其他由省辖市政府负责;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指定本级环保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赔偿工作;因破坏土地、水资源、矿山、森林等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指定本级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具体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牵头部门或机构。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提出异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以及人民检察院可派出人员研究决定。

  “过去违法成本低,现在的惩罚力度有望是过去的数十倍,企业还要不要违法,那真要掂量掂量了。”王红卫指出,我省在赔偿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增加了可操作性,为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奠定了基础。

  根据方案要求,省辖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省环保厅汇总报告省委、省政府。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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