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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被征收后有没有补偿?
不管是哪个城市的农村房屋,基本上都会附带一个或大或小的院子,在老百姓的眼里院子就是农村房屋的组成部分,也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从原因上来说,院子也可以说是合法的面积。但是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在确权登记时,往往只登记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面积,尤其是当农村房屋遇上拆迁时,相关部门也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予被征收人院子的补偿。
近日,甘肃省平凉市的李某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因当地相关部门计划修建道路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遇到征收也是李某一直以来非常期盼的事,希望通过征收拆迁来改善一下自己家的居住条件及生活质量。后来,相关部门就组织工作人员开始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包括认定房屋面积、地上附着物等等情况。
然而让其没有想到的是,相关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确认的时候,并没有将院子及其他空地纳入在补偿范围内,只把房屋面积进行了认定。事后,李某针对没有将院子纳入在补偿范围内的情况与征收方进行了协商,但是征收方却认为,院子没有被依法确权登记,所以不在补偿范围内。对于征收方不对院子进行补偿的行为,李某认为非常地不合理。
事实上,并非李某一家遇到了院子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征收方都会以各种理由试图拒绝对院子进行补偿,并以此来降低征收成本。那么,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了,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农村房屋土地被征收以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话,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房屋,但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这里的这个等字用的非常的巧妙,从这个等字来看,以上我们提到的这些补偿内容是最基本的,也是必须要依法落实的,但等字的含义也并非是征收方只要落实上面的补偿就行了,一般情况下,是涵盖了很多在里面的,比如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的,不光要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还需要给予其一定的搬迁费、若是经营性用房的话,还需要给予其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费等等。
虽然此条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地针对院子作出具体的规定,没有出现“院子”两字,但是从这个等字上来理解,院子、空地作为被征收房屋的组成部分,它是实际存在的,是不能被抹去的,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应当将院子依法确权,被征收之后,其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也有相关的答复“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那也就是说,如果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附带着院子,那么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以后,需要将院子、空地纳入在补偿范围内,按照市场价格,并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虽然该答复中并未提及集体土地上房屋,但也是可以进行参考的,即也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宅基地上房屋附带院子的补偿。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以房屋院子不在补偿范围内,不给予被征收人院子的补偿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拒绝在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上面签字,并依据该条法律法规来主张这部分补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此过程中,遇到征收方肆意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减少房屋的面积,没有将院子纳入在补偿范围内等等,建议被征收人先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征收方下发的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这是非常重要的,然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或合理的补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