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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由于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的利益,因此对于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有着很严格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在推进征收工作时,必须要依法落实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在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权益,包括知情权。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大家浅析一下,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都享有哪些权利。
首先是知情权
所谓的知情权就是需要让大家知道具体的征收信息,而这些信息通常体现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一般征收方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张贴时间不能少于十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中需要有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自家土地或是房屋被征收了,那么一定要查看征收方有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果没有,或是公布时间少于法律规定的时间,那么严格来讲,征收方的征收程序则不合法,侵害了被征收人的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其次是参与权
所谓的参与权简单来说就是部分征收程序中需要被征收人配合,或者需要被征收人来决定,比如说对土地现状调查时,被征收人就需要与工作人员一同实地确认土地现状,包括树苗等的数量、土地面积等等。
所以,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土地现状调查是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说是,相关部门压根就没有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那么,这就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侵害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参与权。
最后是选择权
再者就是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要求征收方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却只提供这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提供货币补偿,并不提供产权调换,这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被征收人,无论征收项目是什么,征收主体,拆迁主体是谁,只要遇到对自己切身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的事情,比如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选择权等等,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