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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棚户区改造中,对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房屋要如何补偿?
发布日期:2025-01-15点击率:18

  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棚户区改造中,对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房屋要如何补偿?

  一般情况下,棚户区改造通常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当中,农村地区几乎很少有棚改项目,即使有,也只是很小一部分老百姓会遇到棚户区改造。但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村民遇上了征收,包括以棚户区改造为名的征收项目等。

  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说,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一般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就是参照这两部法律法规来对大家进行补偿,通常是不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并给予补偿的,否则征收就违反了法律法规。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有的农村房屋因早些年未被征收,或者说是当时因各种原因未实际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过了好多年年,这些房屋又要被重新征收,可是该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在了城市规划区内,那么,对于这样的房屋在拆迁后,一般怎么补偿呢?下面我们以一起案例来告诉大家

  王某是贵州某村的一位农民,其在当地农村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并建有住宅,后来当地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将其宅基地上房屋及部分土地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征收方迟迟没有动工,也没有与自己签订任何的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自己任何的补偿,本以为不会被征收了,可在七、八年后,当地又启动了棚户区改造项目。

  但是让王某非常困惑的是,此时的村庄周边,已经纷纷建起了高楼大厦,且完全被包围,而且该村庄所在区域也早已被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也就是说,土地性质已经不是集体土地性质了。所以在补偿这块,王某认为,如果还照集体土地性质补偿的话,以现在的物价、房价来说,则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

  站在王某的角度来说,其的疑虑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征地拆迁涉及自身的权益,且也关系到一家人以后的生活,但是我们必须要说的是,我们需要从实际的角度出发,首先就是要明确确定土地性质究竟是属于国有土地性质还是集体土地性质,如果在后来启动的棚户区改造中,王某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仍然没有转为国有土地,那么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仍然是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其房屋进行补偿和征收。

  倘若在棚户区改造工作启动之前,王某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那么补偿安置则就需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补偿权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司法解释规定仅指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时可以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并不代表征收程序也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

  也就是说,虽然补偿标准需要参照590号令,但是征收程序仍然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来进行,否则征收程序不合法。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城中村改造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补偿不合理、相关部门违法征收土地,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等情况,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