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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被征收房屋价值怎么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上述的几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以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虽然评估办法中规定,评估报告只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补偿时的一份依据,但实践过程中,有个别的征收方往往会直接依据评估报告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也就是,评估报告中显示的多少就给予被征收人多少补偿。
有的甚至为了降低征收成本,还往往会在评估阶段动手脚,比如擅自减少房屋面积,或者说是以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等等,一旦出现评估方式不对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最终拿到手的补偿就会非常的低。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当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评估阶段是有权利参与的,被征收人只有积极地参与到评估过程中来,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