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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单位分配的公房拆迁,承租人有没有补偿?
公房是单位提供给员工的福利房,这种房屋一般情况下员工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如今这种分房的福利已经很少了。那么,实践中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话,这种房屋应当要如何补偿呢?作为没有产权的承租人,其是否又可以拿到拆迁补偿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的办案经验来为大家简单地浅析一下。
首先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上是将房屋所有权人列为了被征收人,也就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但法律法规上也并没有明确规定,补偿安置与其他利害人没有关系。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经常以公房承租人没有产权等为由直接拒绝与其协商补偿,甚至对其不予任补偿,这种行为其实过于武断,间接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多地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的权益,在新出的一些政策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就规定,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产权单位应当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赁置换、产权置换等房屋置换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
项目范围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比例达到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承租人拒不配合腾退房屋的,产权单位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依申请作出更新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另外,《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当然了,如果公有房屋产权已经由承租人买下来了,那就不存在补偿应该归谁,应该给予承租人多少补偿了的问题了,只要承租人手里有产权证,那拆迁补偿给其也是理所应当的。
对于未获得产权的,每个地方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承租人选择了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那么征收方需要提供房源给公有房屋承租人,对于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个地方规定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是将绝大部分的补偿费用需要给予到公有房屋承租人手中的,只有少数补偿费是给予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的。
比如《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中规定,如果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解除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五给予公房承租人,对于征收的是非住宅公有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其余的百分之八十给予公房承租人。
除此以外,因征收给经营性公有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周转用房、奖励以及其他补助费等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最后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是单位分配的公房,那么,作为承租人,其是有权获得拆迁补偿的,实践中,如果征收方直接跳过大家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补偿,甚至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从原则上来说就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公房承租人可以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