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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拆迁如何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性质一般最多的就是住宅了,但是也有经营性用房,比如村庄内的小商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停车场、加工厂等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等。但是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那么要是经营性用房被征收的话,一般要如何补偿呢?
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如果农村经营性用房被征收,那么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设施设备费用等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厂房用的土地是租来的,那么其则是拿不到土地补偿费的,这点大家应该要清楚。
另外,安置补助费以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也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的。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以该房屋是住改非,所以直接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这几个部分的补偿,这其实是不合法的。
一般情况下,凡是经营性用房,只要有益,无论该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停产停业损失费是必须要给的,否则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交出土地的。
除此以外,对于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规定,也就是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公布的一些政策规定来确定。比如我们以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为例,在《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再比如《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中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场所为住宅房屋,正在经营且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外,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对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补偿;
(二)对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补偿;
(三)对从事公司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补偿。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上面规定中的标准只是一个参考,如果大家觉得停产停业损失费不合理,可以先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就停产停业损失费再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提高各项补偿费用。
最后,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房屋被征收了,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细节,包括征收方有没有将征收程序落实到位、征收方是否有意以房改房为由拒绝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一旦遇到,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