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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房屋被强制拆除了怎么办?一般赔偿标准是多少?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或是借口,在未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实施房屋必须要遵循老百姓的意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但是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我们却发现,当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或是不公平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常常就有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各种逼迁手段,我们最常见的就有断水、断电等,其中对被征收人危害较大的则是相关部门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这一种逼迁方法。
很显然,征收方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更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说,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且达不成补偿协议时,一般需要先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征收方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集体土地征收中,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还需要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同样也需要等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那么,征收方则可以依照该裁定书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倘若征收方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当然了,在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请求之前,一定要有现场的强拆照片或是录像等其他证据,这有利于以我们申请国家赔偿。
在等到强拆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后,可以依据已经生效的强拆违法判决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当然了,在请求确认强拆违法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遇上征地拆迁后,大家记得住一点,在没有拿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房屋被相关部门强拆,被征收人是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是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而对于赔偿标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大概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装修费以及家具等物品的赔偿费。不过自《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后,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不光仅限于上述几项补偿,还有利息及补贴等。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赔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在拿到已生效的强拆违法判决之后,被征收人除了可以主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之外,还可以主张奖励费及留守值班人员的工资、水电费、保管费、承包费等其他相应的补贴费用。
当然了,这些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因每一户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所以法律上也没有对此作出统一的标准。但是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却规定了赔偿原则。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则是这样规定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就是,当自己家的合法房屋被相关部门强拆以后,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依法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原则通常指的是赔偿总额,而法院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就是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不受损,能得到保障。当然了,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征收方能依法行政,尽量减少征地拆迁纠纷。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被强拆后,一定要尽快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如果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或是对赔偿决定不服,那么,马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