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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在强制占用土地之前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在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征收中,一般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往往对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不满意,或是对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不满意,这样一来就导致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意搬迁。
被征收人不愿意搬迁,自然就会导致征收工作停滞不前,建设项目无法按照计划完成。所以,不少征收方为了能按计划完成征收工作,让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常常就会采取各种手段推进具体的征收项目,我们常见的几种行为就有将房屋在未经过任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甚至是直接强拆。
当然了,现在合法建筑的强拆并不是征收方口头上说了算,即想拆就能拆的,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强制征收土地也是一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在强制拆除房屋或是强制占用土地之前,征收方需要先履行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程序,如果没有履行补偿决定这一程序就强制拆除房屋那自然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