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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空地拆迁时有没有补偿?
发布日期:2024-02-19点击率:67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空地拆迁时有没有补偿?

  在农村,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一个不大不小的院子,对农村村民来说,房屋没有院子就感觉整个房屋会失去“灵魂”,房屋就会不完整,所以,无论是以前的老旧房屋,还是新房,院子已然成了农村房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遇上了拆迁,可是在拆迁过程中却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并不会把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一并给纳入在补偿范围内,而是选择性遗忘,既不对院子、空地进行评估,也不对其进行补偿,有的要么就是以强硬的态度直接拒绝对被征地农民进行院子的补偿。近日,山东济南陈村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陈某在三天前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在去年的时候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其本想着征收是一件好事,既利国又利民,然而让自己没有想到的是,村委会带着相关工作人员来家里了解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但是并没有详细地说明,事后又有工作人员来家里,说是实地查勘,对房屋进行评估,其本以为此次评估范围中包含了院子,可是直至评估报告出具,陈某才发现,评估报告中并没有将院子的面积算进去,评估报告中只确定了房屋和宅基地的面积,为了弄清楚情况,陈某后来去询问了征收部门,但征收部门说院子没有补偿,所以就没有评估。对于征收部门的说辞,陈某非常不赞同,其认为,院子也是房屋的一部分,征收方说不补偿就不补偿,这明显不合理。

  那么,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院子究竟应不应该给予补偿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中附带的院子、空地需要给予补偿。但是在这里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针对院子、空地有没有补偿作出明确规定,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就可以对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空地不对被征收人进行任何的补偿。

  院子、空地作为农村房屋的组成部门,从原则上来说应当是要进行补偿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曾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答复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带有一个院子的话,征收方是必须要将院子纳入在征收范围内的,并且还需要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此时,可能大家就会有一个疑问,说该条答复只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没有提到农村房屋,这里凯诺律师想说的是,虽然该条答复中并没有说明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村房屋中附带的院子、空地应当要纳入在补偿范围内,可是,个人觉得,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村房屋院落有没有补偿也是可以参考该答复的,尤其是当被征收的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时,农村房屋中所附带的院子、空地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不仅如此,当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已经很早就被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时,其补偿也是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进行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实践过程中,倘若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以土地使用权证或是房屋所有权证中并没有登记院子的面积等为由,拒绝补偿院子、空地的补偿,或是将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房屋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默认,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据上述的答复和规定去主张自己应得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