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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哪些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呢?
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哪些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收回土地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是没有权利收回村民土地的,但是如果村庄内因建设占用土地,或是村民没有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原本批准是用来建住宅的,可村民却在批准的土地上建上了养殖场,那么,村委会就有权收回土地。
除此以外,因撤销、迁移以及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土地村委会也是可以收回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因村庄建设收回农民土地的,需要给予村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无偿被收回,实践中,如果村委会以是给村庄增加设施设备,为老百姓服务等为由拒绝给予补偿的话,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村民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当然了,虽然说村委会有权收回上述几种情形下的土地,但其也必须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否则收回行为仍然是不合法的,村民仍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