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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土地征收程序是什么?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高,不少老百姓的土地或是房屋被征收了。事实上,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并且关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包括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以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优抚安置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等等。
但是,即便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在实际占用土地时,也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去,不能直接占用,包括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要征收农民的承包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必须的,也是一定要办理的,且也是土地征收中不能少的。
除此以外,在实际占用土地征收之前,还需要依法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组织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其中,土地征收预公告中要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工作等事项。
可是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我们却发现,有的相关部门根本就不会履行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定程序,哪怕是简单的一个告知程序也没有,直接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占用了土地,有的甚至连补偿事宜也没有与被征收人谈,更没有签订什么补偿安置协议,显然,征收方的这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