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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相关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吗?
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是随着城市化不断的建设,地方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是越大越大,其中主要体现在工业、交通、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及住宅等多个方面,就是说,如果地方政府想要修路、建设文化广场、建设保障性住房等的话,那势必会占用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而这些项目也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政府、村委会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该国有土地闲置荒芜,是废弃的,没有人或是企业用的话,当地相关部门是否可以收回国有土地呢?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还没有到期之前,相关部门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或是借口提前收回的,但倘若在使用期间,当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该国有土地时,那么则是可以提前收回的。除此以外,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经届满的,但是土地使用人并没有与相关部门继续签订相关文件的,城市中存在的废弃公路、铁路、矿场,或是因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相关部门同样也是可以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要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在批准之后,才可以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反之,如果没有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则是不可以强行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