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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先搬迁、后补偿违背征收原则
发布日期:2023-04-26点击率:125

  专业的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先搬迁、后补偿违背征收原则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到谁谁谁家拆迁了,拿了多少多少套安置房,补了多少多少的补偿,要是自己家也赶紧拆迁了就好了,也可以和别人家一样,拿到几套安置房等。

  那么,自己家拆迁就真的一定能和别人家一样拿到那么多的补偿或是好几套安置房吗?这其实是不一定的。

  虽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是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和房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单位,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会因各种因素导致其并不会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由于征收范围广,涉及的利益又大,有的征收方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可能并不会完完全全的依法落实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等。

  而有的呢,经常为了解决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尽早实现征收目的,则直接违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也就是以先搬迁、后补偿的方式,甚至只拆不补偿的方式开展征收工作。

  那么何为先搬迁,后补偿呢?其实这很好理解,就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啥补偿也没有谈,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所有的补偿事宜都没有明确,征收方就让被征收人先从被征收的房屋搬出去,按征收方的话来说就是,等到将房屋腾空,并交给其拆除后,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就是所谓地先搬迁、后补偿。

  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先补偿、后搬迁这是法定的征收原则,也是永远都不会改变的原则,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违背。

  所以,很明显,实践中个别征收方以先搬迁、后补偿的方式实施房屋征收,显然其征收程序就是不合法的,而且,抛开程序合不合法不说,就先搬迁、后补偿这一征收方式来说,这对被征收人是具有很大风险的。

  按法律法规上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要与被征收人先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等到协议签订成功,相关补偿也落实到位以后,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征收方已经如约如数地打到了被征收人账户中,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房符合交房条件,被征收人也拿到了安置房的钥匙等,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按照协议中约定,腾空房屋并交付给征收方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判例中就指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

  如果只征收不补偿,或是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也就是按照“先搬迁、后补偿”的方式实施征收,即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甚至在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的情况下,就让被征收人直接腾空房屋,交出房屋所有权证等,那么这显然是想”空手套白狼“的意思。

  也就是,如果征收方为了尽早完工,要求被征收人先提前搬出被征收房屋,然后再承诺给被征收人各种优厚待遇,比如给的补偿会比其他人的高等,那么这很可能就是一种陷阱,这很有可能让被征收人最后一分钱都拿不到。

  所以,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无论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无论双方就补偿事宜有没有协商过,只要拆迁补偿没有拿到手,安置房未按约定交付,都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不要轻易地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搬出被征收房屋。

  简单点来说就是先搬迁、后补偿这万万是要不得的,信不得,搬迁不得的,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就是有害而无利的,被征收人一定要牢记,否则在补偿还没有拿到的情况下,就搬出被征收房屋,那很有可能就是这一种局面:补偿没有,房屋被强拆,自己无房可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