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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型活动,不仅涉及国家利益,而且也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点我们经常在文章中提到,可以说,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征收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不仅可以新房换旧房,而且每一位被征收人几乎都能拿到补偿。
尤其是好多年前,有的老百姓因拆迁可以说是实现了“一夜暴富”,过上了比较富裕的生活。所以,近几年经常有老百姓咨询律师说,他们那里什么时间拆迁等等之类的问题,已经被拆迁的,则想着如何才能拿到更多的补偿,另外还有一部分老百姓则是一听到有拆迁的消息便马不停蹄的想方设法地增加拆迁补偿。
虽然说,想拿到高额的拆迁补偿,或是想通过拆迁变得富裕是人之常情,但是咱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不是,不能想增加建设就增加建设,想要多少补偿就要多少补偿,不能狮子大开口。
再者说,我国法律法规上虽然明文规定,老百姓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前提是该财产必须是合法的,打个比方说,王某建了一处房屋,该房屋在建设之前,王某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了审批手续,且办理了房产证等,那么此处房屋就是王某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反之,倘若在建房之前,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更没有房产证,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后,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那么该房屋原则上来说就不属于合法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在征地拆迁中亦是如此,也需要遵循相应的征收原则,也需要实事求是。可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为了增加拆迁补偿,便会在听到拆迁消息之后,马上在被征收房屋周边开始增建,或是将旧老宅重新翻建。那么,被征收人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
对此,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这种行为是有一定风险的,且一旦拆迁,很有可能所建的建筑会被相关部门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地方发布的一些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细则中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不增加补偿费用:
(一)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二)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人应当将本条的要求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抄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征收范围,并附征收范围图。
另外,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上述的法律法规,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只要确定了征收范围,发布了拆迁公告,那么被征收人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房屋周边翻建、扩建、改建,同样的,集体土地征收中,在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也不能擅自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树、种农作物或是对老旧房屋翻建等等,否则一旦相关部门在前期的调查中发现,那么,十有八九也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违法行为。
并且一旦被认定为是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建设或是抢栽、抢种的,那么被征收人肯定是拿不到拆迁补偿的。
所以,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为了造成没必要的损失,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在知道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千万不要为了增加补偿在土地上进行建设、种树等,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在知道征收之后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样日后万一有补偿纠纷,我们便有很大的机会通过法律途径来提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