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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征收方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因征收产生的,该项补偿费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征收方需要依法及时给予。
但是,一直以来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还是归被征地农民是老百姓经常探讨的事情。从旧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补偿费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可是去年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此进行了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究竟归谁,只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但也不可否认,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可以说是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不仅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农村村民住宅费是要分开补偿的之外,而且,有的地方随着新法的施行,也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发放给了被征地农民,增加了农民的收益。当然了,有的地方是将土地补偿费先发放到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只不过,极个别的村委会在发放土地补偿费或是其他相关补偿费用时,会截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然后将剩下的部分再转至被征地农民账户中。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截留征地补偿费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擅自截留征地补偿费或是全部的土地补偿费用肯定是不合法的,且截留比例超过了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也是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确实需要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是其他公益用途的话,是可以截留的,只是截留比例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但需要注意的是,村委会能截留的只能是土地补偿费,不能是其他补偿费,如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否则村委会的行为就触犯了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村委会能截留多少土地补偿费呢?
关于村委会能截留多长的土地补偿费,每个地方规定的标准都不一样。比如重庆市万州区、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规定,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再比如《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被征收土地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其使用、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
另外,在《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虽然说,村委会可以截留土地补偿费,但其只能留下一小部分,绝大部分的土地补偿费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分配给被征地农民,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并且要将分配情况予以公布,这点我们这两天一直都有说。
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私自截留土地补偿费以外的费用,或是将土地补偿费全部私吞、侵占,甚至是私分等,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