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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律师:土地征收中,强制执行必须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2-10-08点击率:98

  北京房屋征收律师:土地征收中,强制执行必须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被征地农民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其实,在土地征收中,有的被征收人之所以出现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很有可能是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有违法征收的行为,有侵害被征收人的行为。因此,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上明确要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征地行为开始表现为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如果方案没有公告,那么即使获得了省政府或是国务院的批复,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不具有合法性。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补偿安置已经落实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并没有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未将补偿提存或是未真正落实补偿安置,那么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

  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可翻看上面的内容。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收到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村委会或是街道办等其他没有权力的部门作出的,那么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不合法的,且也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说你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该决定就一定是合法的,或者说是就可以依据该决定立即强制占用农民的土地了,也不是说你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一定可以顺利地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了。

  而且,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救济时间,不能说你今天早上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今天下午就依据该决定强制征收农民土地,那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被征地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那么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一旦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获得了法院的准许,那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土地被强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