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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的征地拆迁似乎没有了几年前那般风风火火,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不少的老百姓遇到了拆迁。当然了,遇到拆迁是好事,而且这也是众多老百姓都盼望的,有的老百姓不仅因拆迁改变了居住环境,而且生活质量上也是突飞猛进,过上了好日子。
不过,也有的人因拆迁变得生灵涂炭。那么为何会这样呢?在拆迁前期,有的征收方会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或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将一些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没有产权证书,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有的老百姓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会非常恐惧,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直至房屋被强制拆除才想起来维护合法权益,有的甚至还会被征收方说的一些话唬住了,然后按照征收方的意思自行拆除房屋,签订补偿极低的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这样一来,那补偿自然就有可能会比别人低不少。
那么,征收方说房屋是“违建”就是“违建”吗?是不是所有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登记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且要被无偿或是低补偿拆除吗?
答案显然不是的。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也不是征收方说房屋是违法建筑就是违法建筑的。
虽然《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那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需要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首先要进行调查,在实地调查了解情况之后才能确认房屋是否为合法还是违法,而不是说被征收人拿不出来合法手续及证件就当场口头上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按照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甚至是直接强拆。
而且最主要的是,就算房屋没有产权证,没有办理审批手续,那也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因为导致被征收人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原因有很多,有的可能是由于相关部门的原因,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有的则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造成的。
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或是因相关部门原因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原则上来说不仅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在拆迁中也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所以实践中,征收方口头上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一律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的做法很明显是不合法的,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那么遇到征收方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时,被征收人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呢?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被征收人首先要知道,相关部门有没有保障自己享有的救济权,听证权,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
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要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且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
也就是说,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告知当事人上述几项权利,如果说没有,那作出程序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其次,要看相关部门有没有履行催告义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在未履行催告义务等程序的情况下,便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那么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自然也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