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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这也是许多老百姓都想知道的。根据《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无权属认定依据的,按以下方式予以补偿认定: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除应拆未拆房外,按现状予以补偿认定;如果房屋有改建、扩建、翻建的,按改建、扩建、翻建前的原状予以补偿认定;如果已无原迹可查的,不予补偿认定。
2、2014年3月27日前建造的房屋,结合房屋现状,按现有安置人口的户型限额标准在3倍建筑面积内予以补偿认定。
3、2014年3月27日起私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改建、扩建、翻建前的原则予以补偿认定。
4、无权属认定依据的平房,一律不予补偿认定。不过,唯一住宅除外。
5、1990年4月1日前向原村、队集体买入的房屋,凭购买的原始票据并结合房屋现状和他处集体土地合法住宅及土地性质转变的农村自建住宅,按现有安置人口的户型限额标准的3倍建筑面积内予以补偿认定。
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非住宅,比如是集体公益性用房、生产管理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建造、占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除应拆未拆房外,且未改建、翻建、扩建的,按现状予以补偿认定;改建、扩建、翻建的,按改建、扩建、翻建前的原状予以补偿认定;已无原迹可查的,不予补偿认定。
以上就是关于无权属认定依据的相关补偿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补偿方式仅适用于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但也有一定的借鉴性。不过,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究竟应该如何补偿,房屋面积应该如何认定等,都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呢,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近几年农村土地(宅基地)管理越来越严格,除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原因之外,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在建房之前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等,千万不要擅自占用土地建房、建养殖场等,否则一旦遇上拆迁,可能一分钱的补偿都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