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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就具体的拆迁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数额、安置房面积、位置、朝向、临时过渡安置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费、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一份拆迁协议。
这份拆迁协议一旦签订,就意味着不论是对被征收人还是对征收方都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不论是哪一方都需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事项,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在实践过程中,不按照拆迁协议履行其义务的也是大有人在,尤其是征收方,常常会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协议义务,比如不对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不继续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甚至是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等。
对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当征收方以房屋面积有问题,部分房屋是违法建筑等理由不继续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协议义务,或是签订补偿协议后,直接将房屋强制拆除,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记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要求他们给予相应的赔偿,或是要求相关部门继续履行协议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征收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是相关部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便强制拆除房屋,那么我们被征收人是有权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
一般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
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才有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旦错过法律规定的期限,那么相关权益可能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实践中,可能许多被征收人对这个期限没有一定的概念,总会以为,什么时候,什么时间都可以进行维权,自己的诉求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即使你签订了补偿协议,若对该协议有异议,或是房屋遭到被强拆,那么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即在6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与征收管理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未对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协议发生强制执行效力,被征收人丧失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利,与被征收的房屋土地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之后对行政机关就涉案房屋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原告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又觉得补偿协议不合理,没有按照协议里约定的搬迁,后房屋遭到了强拆,可是又没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那么此时,其就丧失了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利。即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行为被法院确认了违法,那么,其他的诉求可能也会因其不具有原告资格而被驳回。
因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房屋直接被违法拆除,或是认为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数额不合理,认为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等到过了法定期限才想起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此时已经为时已晚。
总之,最后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征地拆迁案件一般都比较的复杂,因为每个案件都不尽相同,所以,被拆迁人的诉讼请求究竟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