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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集体土地征收中,新生儿(胎儿)有没有补偿安置?
发布日期:2021-12-29点击率:224

  征地拆迁是一项比较漫长的活动,有的拆迁项目短则一、两年,长则三、四年,甚至是更久。对于一项周期较长的征收项目来说,那么在这期间补偿安置人口肯定会发生一些变化,比如有被安置人员去世或是有新生儿出生、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不过,在征收拆迁中,对于新生儿(胎儿)有没有补偿安置则具有很大的争议。而且从律师办案的情况来看,在补偿安置期间,拆迁方也往往不会对新生儿(胎儿)予以安置补偿。袁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2008年开始,袁女士等12户村民接到村委会通知要征收土地,为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国家建设,袁女士等人就搬出了原宅基地。可是后来袁女士发现,同样的情况,同村村民新生儿被进行了安置,但是她们十多户新生儿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随后,袁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委托凯诺律师帮其先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当中。那么,新生儿(胎儿)究竟应不应该得到补偿安置呢?

  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除非来自继承,殆无其他来源。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

  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一般而言,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侧重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更侧重于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应当要尽量的保障新生儿或是胎儿的权益。

  不过凯诺律师分析认为,集体土地征收中,新生儿(胎儿)有没有补偿安置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首先需要先确认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如果以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时作为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那么,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房回迁安置前出生的新生儿可能就不能获得安置补偿,如果以回迁安置时作为安置对象的确定时点,那么安置房建成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则是可以获得补偿安置的。

  不过,因每个案件都有所不同,所以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实践征收中,如果新生儿或是胎儿的权益被侵害,那么被征收人要积极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救济权,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