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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与拆迁补偿之间的联系,你知多少?
发布日期:2021-03-03点击率:277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是最终能否可以拿到满意的补偿,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您看我家面积很大,征收方补偿多少合理”,“我家的房子新装修的,能补偿多少”等等。在拆迁中,最终的补偿由很多因素决定,而房屋的价值认定需要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才能确定的,不能人为认定补偿的多少。

  什么是拆迁评估呢?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那么房屋的价值都由哪些因素决定呢,评估中被拆迁人要注意哪些事情?下面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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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评估有哪些方法?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对被评估房屋进行评估,并且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结构,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在实际征迁中,以市场法进行评估的居多。其实市场比较法是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方法,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房屋的使用面积、区位、用途、房屋质量等因素,再参考相近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推算出一个价格区间,针对不同情况给予补偿。

  二、评估房屋的时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

  评估是为了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让被征收人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所以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作出评估的时间过长,这期间房地产市场可能会有所波动,如果依旧按照之前的评估作出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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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报告上必须要有估价师的签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注意在评估时,只有一个评估师签字或没有签字都是不合理的。

  四、评估结果不满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所以,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注意,申请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对评估结果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的申请人。

  如果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依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价值评估影响到最终拆迁的补偿。所以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明白拆迁评估十分重要,当对评估房屋内容或最终补偿不满意时,不要盲目签字,建议及时提起诉讼或咨询律师,通过专业的角度对进行维权,保障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