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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村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拆迁行为违法,但是法院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涉案房屋是村委会拆除,且村委会也不承认其毁坏了村民的房屋为由,驳回了村民的起诉。本案经过一波三折之后,村民的上诉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谭先生是山东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四间房屋。2004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同年,区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谭先生的四间房屋在改造的范围内。但是在2006年2月和3月,谭先生的四间房屋被村委会拆除。2006年10月,村委会发布《“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2007年,谭先生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村委会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村委会因违法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其的房屋进行修复。2007年11月,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的起诉。谭先生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村委会是否对谭先生的房屋实施了违法拆迁行为尚未查清的情况下驳回其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但是区人民法院又以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涉案房屋系村委会拆除,且村委会也不承认其毁坏了谭先生的房屋为由,再次驳回了谭先生的起诉。2018年,谭先生以区政府、街道办、村委会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后中级人民法院以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谭先生的起诉。一波三折之后,谭先生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谭先生认为,村委会在一审中陈述当时的城中村改造实行的是“一村一策”,并明确认可是其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但是在诉讼中,村委会却辩称从未拆除过涉案房屋,也从未组织、指使任何人员拆除涉案房屋。村委会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的诉讼原则。另外区政府具有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职责,街道办具体负责拆迁改造的拆迁、建设等工作,原审法院认为其仅提交了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意见,未提交事实证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区政府辩称,谭先生房屋拆除时占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并未进行征收,村委会提供证据并认可是由其对谭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村委会在区人民法院的陈述仅系其在另案的辩驳和主张,并不能以此认定其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的事实。再者,谭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区政府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城中村”改造行为与房屋的拆除的行为并非同一行为,不能基于被上诉人对“城中村”改造的指导行为就推定被上诉人实施了拆除房屋的行为...
山东省高院认为,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规定,区政府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城中村改造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另外,该意见中还规定了街道办具有做好拆迁、建设等工作的职责。因此,从上述规定中可知,区政府及街道办是本案所涉城中村综合改造的责任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涉案房屋的拆除,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本案被诉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实施具体的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亦由区政府和街道办承担。
虽然在庭审中,居委会明确认可是村委拆除了谭先生的房屋,但是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违法拆除行为是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民事主体或是村民自治组织提交但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自认说明,认定系其实施。最终,山东省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类似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搜集证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