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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商铺房因为周边要建地铁被强制拆除了,但是商铺经营者只是房屋承租人,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征收方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吗?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杨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是位于临街的商铺。2015年,征收方要修建地铁,并作出了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公告,杨先生所承租的商铺在拆迁范围内。两年后,征收方在未告知杨先生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该商铺,杨先生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利益,于是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对复议结果并不满意。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商铺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拆除行为不仅涉及到房屋本身,还涉及到屋内的设施设备及物品,征收方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但是商铺内还有杨先生经营的商品,征收方明知商铺内的物品是属于杨先生个人财产,在尚未搬离的情况下,却实施了强拆,这种行为损害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
征收方辩称,商铺内的物品已经实施搬离,且搬离物品也已经公证,并未给造成相关的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征收方所说商铺内的物品已经搬离,但是,物品搬离的清单没有得到杨先生本人的认可,故无法确认已搬离物品是否为全部财产,并且征收方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另在征收方实施强拆前,没有作出相关强制执行决定和对杨先生的书面催告,也没有告知杨先生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杨先生所承租的商铺的行为违法。
判决后,征收方不服,提起了上诉表示,杨先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杨先生只是承租人,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才是法定的被征收主体,杨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征收方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前的催告工作、强制执行决定、告知等相关事宜都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杨先生属于强制拆除房屋内财产所有权人,如果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个人财物损毁,则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征收方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且物品还未全部搬离的情况下,拆除了杨先生所承租的商铺,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所以,一审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导致杨先生财物损失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征收方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而且没有听取杨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最终通过法院判决维护了杨先生的个人权益。
征地拆迁案件中,违法强拆的情况分很多种,无论是房屋承租人还是房屋所有权人在遇见时,要及时记录、保存相关证据,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并及时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