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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发布日期:2020-08-07点击率:201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本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本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综上,非农户口者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又没有说是明确禁止这种转让的。不过从以上崇明县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院的判决来看,司法实务中是不承认这种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的效力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那后续责任如何承担呢?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和购房款应当分别予以返还。当然,从上述两个法院的判决来看,是否有必要返还也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

  其次,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比如房子溢价的损失,房子折旧或者下跌的损失等,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事实上,双方对于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都是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因此双方都存在过错,不过一般认为,卖方过错大于买方过错。在确认具体损失金额之后,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