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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也就是说,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践中,虽然说村委会虽然没有太大的权力,但是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经过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更是如此,村委会往往起着一定的作用。
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注意这几点:
一、村委会是否可以代替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
如果村委会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明确的委托下,就代替被征收人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的话,那么这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的协议,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或是认定无效,同时也要对文件进行留存或是进行拍照,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村委会是否可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1)征收方委托村委会并争的同意且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且没有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那么可以依法追究征收方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这则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村民可依法起诉并可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三、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实践中有不少村委会会和村民直接签订棚户区改造协议,这合法吗?合不合法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有以下两种:
1、村委会有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且有书面的委托书。如果是受征收方的委托且有书面委托书,同时又无其他违法性事由,那么所签的拆迁协议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是合法的。
如果签订协议之后双方发生协议履行纠纷,比如征收方签后违约、不认账,或是补偿数额不准确等,那么被征收人可追究委托方,也就是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且也没有委托书,也就是说是村委会私自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与村民签订的补偿协议,这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无效的。如果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人在未经法定程序、未受征收方或是被征收方委托就与其中任何一方签订协议都是不合法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实践过程中遇到村委会私自征收土地,未经委托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时,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