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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时拆迁房屋,不给予合理合法的安置,被拆迁人往往找不到起诉对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在于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会把这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故意弄得云里雾里,依法应当公布的坚决不公布。只是让乡镇街道办的人或村委会的人出面,挨家挨户要求村民签空白协议。协议签过之后,也不再返一份给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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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般情况下,村民甚至连是谁要拆自己的房子都弄不明白。更别谈想起诉时,把谁列为被告了!
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涉及到补偿或者赔偿,究竟谁才是真正的被告呢?
首先,我们来弄明白一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哪些法定程序。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是与征收集体土地密切相联的。没有集体土地的征收,就不会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所以,我们可以依据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谁是补偿安置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办事处,是不具备这个主体资格的。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个用语看,显然公告者与组织实施者应当是同一人。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主体是“谁发布谁补偿”,那么,土地上的房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规定,说明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一并补偿安置。
所以,谁应当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主体?就是发布征地公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谁发布,谁负责组织实施,谁就是符合条件的被告!来源:吴有水 吴言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