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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有许多征收方不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从而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征收之前不发布拟征地公告,在实施征收过程中不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是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是维护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以的必然要求。那么征收方不发布这三大公告,很明显是违法行为。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我们只有提前了解了这三大公告的相关知识,才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以下凯诺律师针对这三种公告为大家来讲介绍一下
首先——拟征地公告
拟征地公告是在征地文件还没报批之前,相关部门下发的征地告知,其意思就是提前通知一下大家。拟征地公告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征收补偿方式等。
不过这时被征收人要注意的是,在拟征地公告发布以后,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在拟征土地上进行抢栽、抢建、抢种等行为,一旦被发现那么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就很难获得补偿。
与此同时,在被征收人得知要征地时,将与征收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相关证件要保存好,如果有人提前收房产证以及土地权属证的话,记得千万不要着急的给他,且要懂得以防后患,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相关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征地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文件,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征地公告上面的内容仔细阅读,了解各项权利。
土地征收其实是非常复杂的,不仅涉及到的面积大,人数多之外,也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因而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因利益的驱使以及规避各种法律程序,引发出不少的矛盾。对此,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只要有一步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其公告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其次,相关部门还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被征收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相关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被征收人提出听证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举行听证,后及时的根据意见修改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这三大公告中最为重要的,这份方案里对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解说,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对补偿方案公告内容一一的看清楚,只要在补偿数字上少一个点或是一个零都有可能会让被征收人的补偿损失不少。
以上就是凯诺律师对三公告的讲解,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被征收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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