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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土地的需求量是越来越大,许多老百姓的土地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为低成本征收,往往会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以达到征收目的。近日,有当事人来所咨询说,我们那里要修高速公路,要征收我们的土地,还在村里面帖出了公告,可是我们村好多老百姓对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觉得补偿不合理怎么办?我们有没有发言权?一连串的问题,凯诺律师非常耐心的回答了当事人的疑问。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有哪些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必经程序,而公告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听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法律没有赋予被征收人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否决权。且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农民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政府提出,但最终的决定权还在政府手里。
不过在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能因为没有否决权就放弃自己的表达权。如果对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时,被征收人可提出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明理由,然后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但是不同阶段的征地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其一,公告阶段,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其二,公告的实施阶段,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同时,被征收人还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征收过程中,无论是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还是对于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救济规定,被征地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很大的发言权。因此,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要充分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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