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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离不开征收,征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征收方也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且被拆迁人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拒绝签字或者搬迁。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签字或搬迁呢?
征地调查结果不符合实情的有权拒绝签字
在征地拆迁依法报批前,当地相关部门应当要在村委会或是村民小组张贴书面形式的拟征地公告。其内容要包括: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案以及安置途径和征地的用途。
在这期间,村委会或是村民有权申请听证,如果村委会或是村民向相关部门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相关部门应当举行。其次,当地相关部门应当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土地的边界、土地用途以及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等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填制成表,然后经过相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表格内容,之后双签字,确认调查结果。
但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如果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征地时很有可能会不予补偿。
其次对征地调查结果不符合实情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字。
审批主体是县级以下部门的有权拒绝签字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公告的安置方案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且审查部门至少是县级以上的政府。同时拆迁实施单位也是要有资质的相关部门才行,如果以上两点都没有达到,那么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签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对补偿有疑问的有权拒绝签字
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拆迁补偿包括房屋、地上附着物等,但通常给予老百姓的补偿不是少这就是少那的。因此如果被拆迁人发现征收方少给自己算补偿时,一定要与对方沟通或是不要在协议上面签字,否则可能会吃大亏。
补偿不到位时可拒绝签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参照重置成本价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也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如果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但没有进行补偿,同时现在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中的话,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也就是说,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应该参照类似房屋的市场价,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被征收之后居住条件以及生活质量必须不被降低为宜。
王振于也曾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对此如果被拆迁人发现补偿远远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时,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的。
空白协议时有权拒绝签字
征地拆迁中,逼迫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的行为常常有,但明显这是拆迁方的一种以低成本征收的策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里面必须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缺少一项,都有可能让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损失。因此,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去签空白协议,即使征收方强迫你签空白协议时,也要尽量的不要去签,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也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制定。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方面,首先要保证的拆迁原则就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如果补偿不到位,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搬迁的。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时遇到以上几种情况,被拆迁人是有权利拒绝的,千万不要心慈手软,也不要被征收方的甜言密语给忽悠了,签字的前提必须是补偿合理,否则可能就会“一足失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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