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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空心村补偿标准
经县国土局调查:空心村治理是息县开展的以复垦农村集体建设增加耕地的补充耕地储备项目。2017年11月起,在全县组织实施了一批补充耕地项目。在该项工作中,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划入拆旧区的闲散及低效利用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通过建设项目产生新增耕地。
1.在农村建了新房,老房没有拆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因此,农户如在农村已建了新房,按照法律法规应将超出标准的宅基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补偿规定。
2.在农村只有一套房子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对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可以在实施空心村复垦项目中予以保留。
3.在农村没有房子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四)原宅基地影响镇、乡、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符合条件的本村农村村民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向所在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建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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