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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2.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附件内容详见文末“阅读原文”)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要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022年12月22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要求各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今年6月,我省出台《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定提出了制作程序和规范要求。
为落实国家、省有关任务要求,结合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8月29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环规范〔2023〕1号),其中包含《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建立和完善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规则和目录清单,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推进建设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分为基准规则和目录清单两部分。
(一)基准规则部分
基准规则共18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裁量权基准适用范围。将全省具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职能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裁量纳入基准范围,实施标准化管理。考虑基层实际,同时规定各地也可以在本基准的基础上,做出有利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优化调整。二是规定了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及裁量标准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清单。三是细化了行政许可流程的主要环节。对行政许可中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注销和撤销等程序均进行了细化说明,既适于行政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行政相对人监督。
(二)目录清单部分
目录清单共17个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省级审批15项、市级13项、县级2项。针对许可事项,从事项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审批时限、办件类型、核验内容、许可类型、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
三、特点说明
1.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 2023年 第7号)相衔接,统一规范办理流程。
2.突出我省“放管服”改革成果,明确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形,以及对应申报材料,进一步推进审批便利化。
3.充分考虑许可事项办理的全部情形,对证件办理中的变更、换证、补办、注销、撤销等程序均进行了细化说明。
4.倡导限时办结承诺,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并向申请人做出限时办结承诺。
来源:河北生态环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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