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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行政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审批部门正确实施行政许可,做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备案,是指为了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信息及行政相对人申报的相关材料,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送达或函告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第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信息及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备案审查意见反馈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工作结果负责,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接收、审查备案工作。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有关信息应包含下列材料:
(一)报送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信息及材料备案的函件;
(二)行政相对人申报行政许可的有关材料;
(三)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许可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备案审查:
(一)行政相对人申报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影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
第八条 经备案审查,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备案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九条 经备案审查,对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出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及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送达或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依法需撤销、撤回等行政许可情形的,应当将存在的问题及其撤销、撤回的理由及时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对撤销、撤回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法定撤销、撤回等情形的依法予以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并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函告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许可备案情况,对行政许可事中事后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将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反馈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发生变化,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三条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需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来源:琼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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