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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有限公司饲料生产许可证续展行政许可案
【存在问题】
1.执法主体不适格。该局为委托执法,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出具《行政许可通知书》。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42 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4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 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该局为委托执法,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出具许可通知书。
2.送达许可证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间。该局11月28日作出准予续展,12月16日送达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规定,送达许可证超过法定期限。
3.归档不规范。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案卷材料中未附上原饲料生产许可证,无法判断是否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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