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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诉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宾阳县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获得宾阳县芦圩镇及黎塘镇城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独家特许经营权。截止2020年4月,该公司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实际用地54亩,铺设中压管网145公里,LNG储备气化站2座、安装居民4.5万户,累计投资超2.5亿元。2020年4月,经公开招标,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签署《宾阳县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授予该公司宾阳县部分行政区域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宾阳县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认为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已依法获得的独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诉至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理时,合议庭多次到现场组织两公司、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说理,力促各方当事人以有利于宾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化解各方当事人的争议。最终促使两公司达成和解,并以开展业务合作形式共同开发经营宾阳县燃气供应的政府特许业务,宾阳县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调解、协调和解是行政诉讼中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方法和措施。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除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外,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对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作出了更为宽泛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对于不属于调解范围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协调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撤诉的方式结案。调解、协调和解往往比裁判方式结案需要行政法官付出更多的努力,但其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本案是行政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践行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本文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