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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签了补偿协议,但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公告被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22-04-21点击率:362

  2016年9月,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对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单位、签约搬迁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进行公开告知,同时《棚改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2号征收公告附件一并公开。

  王女士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但是王女士并不服征收公告,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给王女士。

  2017年6月,相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征收公告。王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对案涉地块作出征收决定,有利于提高该地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有利于本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及促进本地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改善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补偿方案经公告征求拟征收范围内居民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补偿方案作为公告附件一并予以公告;房屋征收已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征收决定已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可是,征收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资金专用账户且相应资金足额到位。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公告违法并撤销行政复议。征收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征收方虽然能够证明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各项规划,同时涉案征收项目已经纳入棚改(征收拆迁)工作任务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征收方应当要在诉讼中充分的提供证据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方述称,征收公告前,已经通过融资借款向某公司汇款11亿余元,提供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予以证明。但协议约定的项目及规模等内容,与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内容不一致,不能证明涉案征收项目的补偿费用包含其中,或者该补偿费用已经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征收部门不服,申请了再审 。

  征收部门再审称,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得到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的权益。该棚改项目在2017年已全部签订补偿协议(王女士除外),并完成了搬迁。存入某公司的资金就是专项用棚改项目的资金,是资金专户。

  但再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地方补偿条例中对征收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征收方实施征收目的在于进行旧城区改建,该棚改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也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且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听取了被征收人意见,大多数被征收人认可补偿方案的合法性。然而,尽管没有出现因资金不足影响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的情形,但征收方确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设立资金专用账户、相应资金足额到位。因此,一、二审判决认为2号征收公告违法,因予以支持。

  另外,即便资金充足,未因安置补偿资金影响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棚改是一项排民忧、解民难的惠民工程,也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相关部门虽然证明了该棚改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且没有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但这并不代表着补偿费用包含其中,或者该补偿费用已经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无论是一审、二审判决还是再审判决,都充分的体现了公平正义,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