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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317天!
淮河河道违法建筑存在防洪隐患,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迅速介入,先后走访相关职能部门12次,4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两次发出检察建议——
317天,违建终被拆除
违法建筑物航拍照片
河道内违法建筑近景
检察机关牵头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
办案检察官使用无人机调查取证
淮河古称淮水,与长江、黄河和济水并称为“四渎”。江苏省盱眙县位于淮河下游,一代代盱眙人民在淮河两畔繁衍生息,视淮河为“母亲河”。2018年1月,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民行科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该县打石山附近淮河干流河道内新建的几栋建筑物长期空置,而建筑位置在河道口,存在防洪隐患。就此,一场历时317天的淮河保卫战拉开序幕。
先开工,手续慢慢等
打石山位于盱眙县城东30公里处。说起这座山,远近居民并不陌生。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打石山就是采石集中区,因矿石储备资源丰富成为名副其实的“金山”,前来拖运矿石的货车每天络绎不绝。近年来,随着政府对采矿业的严格管控,打石山渐渐安静下来。
2014年6月,盱眙县沿淮工业集中区迎来一家新入园企业——江苏某港口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公司)。地理位置的优越性,使港口公司很快发展成当地的一家明星企业。
一边是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一边是有限的办公生产场所,物色优质地块成为业务量急剧上升的港口公司最为迫切的一项工作。2015年3月,港口公司将目光投向与其毗邻的淮河干流河道内的50亩土地。在一次公司高层会议上,港口公司负责人明确提出:“早上马,早投产,早出效益,至于审批手续可以慢慢等,慢慢靠,慢慢争取。”项目早开工,手续容后补,这样的定调为港口公司日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水行政相关手续埋下伏笔。
那次会议之后,打石山附近的居民发现,往来港口公司的工人多了起来,原干流内的河道开始进行土方回填。经过一年多的施工,2016年3月,占地50多亩、投资近亿元的两栋办公楼和四座仓库伫立在淮河干流河道内,黄色的建筑物外墙显得格外耀眼气派。
就在该项目即将投入使用之际,盱眙县河湖管理部门的一纸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港口公司负责人手中。没想到,当初说的“审批手续可以慢慢等,慢慢靠,慢慢争取”竟然一语成谶,昼夜赶工期建好的厂房从此不得不空置。而公司外部,由空置厂房引起的传闻不绝于耳,不明真相的村民纷纷猜测:那几栋楼可能“闹鬼”。
无人机空中取证
2018年1月,盱眙县检察院启动了为期三年的“大江大湖生态司法专项活动”,通过当地媒体开展集中宣传,大力推广“守护蓝天白云”“保卫母亲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保护理念。
同年1月中旬的一个下午,该院民行科干警丁铁城接到一匿名举报电话称:由于持续的降雨,位于打石山地区的“黄楼”因长期无人使用已被雨水灌入,而且“黄楼”占了河道,可能是违法建筑。新建的大楼,为何迟迟不投入使用?雨水侵灌这么严重的事,怎么不见企业第一时间进行清理,及时采取措施?这个神秘的“黄楼”到底是不是违法建筑?放下电话,丁铁城将疑问略加整理,汇报给民行科科长姜敬中。在第二天的民行部门工作会上,姜敬中请示分管领导后,决定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程序。
回忆第一次去“黄楼”调查时的情景,丁铁城说:“那阵子恰逢连日多雨,当我们来到‘黄楼’跟前时,都对眼前的景象感到震惊。那几栋楼远远看去挺气派的,走近才发现,它们紧邻淮河干流河道,仓库后面还能看到尚未被土方填平的河塘,雨水侵入办公楼,里面一片狼藉。”
“我印象中这几栋楼大概是从2015年4月开始施工建设的,当时工地上每天出入不少运送渣土的货车,而且基本上都是昼夜不停的施工。”居住在打石山附近的群众向办案检察官说道。
从国土局调取河道被侵占的区域卫星影像图后,针对第一次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盱眙县检察院决定启用无人机进行侦查。“当时正是多雨季节,现场环境变化较快,同时又是汛期,取证工作难度较大。”负责此次无人机侦查任务的丁铁城回忆说。
通过走访周边群众,赴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再结合无人机航拍资料综合分析,“黄楼”的秘密很快被揭开。“淮河干流河道的50亩土地被两栋办公楼、四座仓库侵占,新建成的一号办公楼后侧仍存在没来得及被土方填埋的河塘,紧邻违法建筑的是淮河下游流域的航道。”通过无人机侦查、空中取证后,一组组触目惊心的图片和视频呈现在由县检察院牵头,县农委、水利、国土、审批等多部门联合召开的联席会议上。
检察建议敦促履职
自打开工建设,港口公司一直在推动完成审批手续,无奈“慢慢等,慢慢靠,慢慢争取”实施起来并不顺利。2016年8月,港口公司以《年收购、储存及销售12万吨粮食项目备案申请表》获得相关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又在2017年1月至6月间,获得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和批准书。然而,因为没有提交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通不过这项审批,新建项目就无法投入使用。
港口公司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保护利益为“赌注”、硬着头皮推进的这一投资项目,最终于2017年4月被盱眙县河湖堤防管理部门叫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018年5月,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前提下,盱眙县检察院以“虽经水利部门通知要求整改,但一直未能补办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由,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并于同年7月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已于2017年6月向港口公司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补办水行政许可相关手续;2017年7月初,了解到港口公司未能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17年7月13日前拆除河道违法建筑物;目前我们正积极履职,根据检察建议与涉案企业进一步沟通,如沟通无果,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直相信“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港口公司曾在第一时间尝试补办水行政部门许可手续,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然而,在相关部门给出的2018年5月这一最后期限到期时,港口公司仍未能办妥水行政许可相关手续。面对有关部门下发的《催告书》,港口公司于2018年6月向盱眙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行政决定。
2018年11月27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涉案工程虽是招商引资项目,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但在建设施工前未向水行政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通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法驳回原告港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违建拆除,淮河平安
经检察机关查明:港口公司于2015年在盱眙县河桥镇沿淮工业集中区,位于打石山附近的淮河干流河道内将原鱼塘回填土方,并于2016年开始建设办公楼两栋和仓库四座,总占地面积50亩,但因无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且未经审批,于2017年4月经县河湖堤防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至今。
研判案情后,盱眙县检察院认为,港口公司在河道内建设未经批准、无洪水影响评价的建筑,属违法行为,且存在极大的防洪隐患,应当强行清除。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被违法占用的淮河河道恢复原状,却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在收集相关证据后,盱眙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港口公司违法占用淮河河道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恢复淮河河道原状。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回复:因港口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暂停行政执法行为。为确保检察建议发挥实效,盱眙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一方面要求职能部门尽快履职,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派检察干警多次到实地查看,掌握第一手情况。2019年1月5日,查知暂停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形已经消除,检察机关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履职。
2019年1月12日,在盱眙县检察院民行干警的现场监督下,港口公司对位于淮河干流河道内的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
从2018年3月1日立案到2019年1月12日的317天中,盱眙县检察院启用无人机取证4次,走访相关职能部门12次,4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两次发出检察建议。最终,淮河干流占地面积50亩、建设投资近亿元的违法建筑终于得以拆除。附近群众口中的“鬼城”不见了,淮河干流又恢复了昔日的容貌。
案后说法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民行科科长 姜敬中
为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订了防洪法。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河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确需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应当就建设项目可能对洪水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本案中,港口公司在淮河河道内的建设项目虽经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但无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防洪法确立的谁设障、谁清除原则,该公司应自行清除违建,并恢复河道原状。
办案过程中,主办检察官思考深入周全,行动积极迅速。一是通过走访相关部门,调取违法占用行为发生前后的该区域遥感影像图,对比查实违法占用的事实。二是针对办案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做到早预判、早化解。港口公司为建成该项目投入较多财力,后与项目所在乡镇产生赔偿纠纷。主办检察官及时建言相关各方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救济,有效化解了矛盾。三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港口公司选择自行拆除,相关经济损失另案起诉,本次行政强制可谓零风险。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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