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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振兴海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诉绥中县人民政府、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解除行政协议并赔偿一案二审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15日至12月15日,辽宁法院开展“院领导开庭庭审直播示范月”活动,本案审判长、承办法官为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廷飞,此案同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直播。
2013年初,振兴公司竞得绥中县国土局挂牌出让的5号地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期限50年,于2013年7月30日交付并达到“四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以及场地平整),振兴公司依约交纳了出让金65万元。后绥中县国土局未实际交付土地,其行为被已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2015年9月29日,振兴公司以绥中县政府和绥中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并判令绥中县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振兴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本庭采取质辩合一的审理方式,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请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审判长告知双方本案的审理方式后,庭审节奏持续紧凑且直奔争议主题。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解除行政协议的原因,是否因为被上诉人违反行政协议义务导致解除行政协议;二是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应否赔偿,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还是依据合同法确定赔偿数额,依据不同直接影响是否应当支持定金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
在进行了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最后陈述庭审流程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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