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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法院乃行政诉讼困境的破局之策
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极大地妨碍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职能,使得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进入“徘徊期”。突破这一困境,亟须对行政审判体制进行较大改革,克服现行体制存在的审判不独立问题。而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分别是导致审判不独立的外因和内因。因此,增强行政审判独立性,祛除行政审判中的地方化和行政化色彩,是改革的主要目标。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可以很好地满足上述改革目标,是行政诉讼困境的破局之策。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更适合借鉴德国模式,在司法系统内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可以考虑暂时只改革省以下行政审判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内设行政审判庭的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设立最高行政法院。这样既可以满足当前需求,还可确保不触及宪法所确立的权力配置和司法审级(四级审判两审终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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