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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土地补偿费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裁判要旨】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被征地村民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机关或村委会履行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职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县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为民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芳,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会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会宁村裕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玉祥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政府、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人民政府、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会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会宁村委会)履行支付土地补偿款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行终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玉祥以其原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应当给被征收人,而不是给村集体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付土地补偿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会宁村委会已经按照与王玉祥签订的《太行路北延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奖励等补偿款。王玉祥在本案再审申请阶段对上述内容的履行未提出异议,仅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玉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玉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记员 耿丹阳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