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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不符合条件可以视情予以部分撤销
【基本案情】
2016年,某县政府制定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该规划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则同意。2022年2月,某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某县住建局公布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论证,并对外进行公示,征求被征收人意见。2022年3月,某县住建局向某县政府提交《关于由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先行垫资HYQ片区房屋征收资金的请示》,并获批同意。同月,某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某县住建局作出《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某县政府。4月8日,某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月9日,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该公告附件一并予以公布。截至2022年7月21日,某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汇总HYQ片区所涉80余住户,已签约61户。陈某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内容上包含了房屋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该公告实为房屋征收决定。案涉项目属于某县政府旧城改造项目,但某县政府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公告》符合“四规划”要求、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以及旧城改建还应满足的“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签约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等房屋征收法定条件。案涉《房屋征收公告》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或部分撤销。由于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相应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已签约部分的权利义务已经固定,基于行政行为的安定性,已签约部分不宜直接撤销。经现场查看,陈某某等人的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某县政府对该部分的征收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将该部分房屋划出征收范围,不会严重影响征收项目的推进,撤销《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陈某某等人的内容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经协调,某县政府也同意将陈某某等人的房屋划出征收范围。遂判决撤销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陈某某等人的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系部分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典型案例。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改变传统的撤销整体征收决定或者以撤销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决确认违法的判决方式。通过现场查看,确定未签约住户的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将案涉房屋划出征收范围,不会严重影响征收项目推进,撤销未签约部分的内容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能满足未签约户的实质诉求,故采用了部分撤销征收决定的非常规判决方式,为同类型案件的实质解纷提供了新的示范路径。本案的判决既符合个案客观现实,兼顾了已签约户和未签约户不同的利益诉求,又最大限度维持了行政行为的安定性,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