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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544
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映的涉嫌违法线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如行政机关未予答复,是否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樊某某系A县B社区居民,在该社区建有一四层楼房。2022年8月25日,原告樊某某以山东XX有限公司在B社区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未完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手续即开工建设行为违法为由,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某项目未取得相应规划手续就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22年8月27日12时19分,被告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门岗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但被告一直未做出书面答复。2022年11月21日,A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相应文件,将B社区纳入征收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实施方案》,该案由巨野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对投诉行为提起诉讼,应与投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即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应影响其自身合法权益。而判断利害关系的时点应为其提出投诉申请的时点。2022年8月25日,原告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时,原告所诉的涉案房屋并不在被征收范围内。原告与涉案项目建设缺乏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答复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本案中,被告A县住建局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上诉人的投诉事项无查处职权,其是否回复不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某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
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