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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能否起诉?
小郝对某镇人民政府针对其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回复不满,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刘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最终裁定不予立案。
小郝以快递方式向某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镇政府就关于撤销某村民委员会建制向区政府提交请示或申请的相关信息。之后镇政府回复,称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小郝认为,该回复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某村已完成整建制农转非工作,居民已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和服务。某村未参加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且未进行第十届连选连任。但村民委员会仍然继续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撤销该村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工作情况进行决定、评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某村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违法;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某村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小郝要求确认该请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针对不特定主体发布的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可反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的机构,可以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以发布决定、命令的形式行使其各种职权。
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某村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直接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小郝要求确认该请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源: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