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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在镇中心学校北侧空闲地带堆积大量待中转垃圾,严重污染周边村庄环境,且毗邻耕地,未采取防渗措施,对耕地土壤造成破坏。某检察院向某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履行诉前程序。某政府书面回复称在最短时间内对堆放的垃圾彻底清理,整改完毕,消除影响。但随后该空地仍作为垃圾中转场所使用,且又增添部分设施,政府并未采取措施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耕地的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应诉情况
本案系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后通过查看现场,走访群众,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快速启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召开由法院分管领导、检察院分管领导、政府领导等多方参加的联席会议,了解行政机关履职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协调各方就问题整改进行研究会商。最终,政府对垃圾进行了清理,并硬化了地面。同时,将案涉问题垃圾中转站建设提升工程纳入当地整村推进第三期项目进行改造,目前该项目正在积极推进中。检察院在确保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后,依法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规定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厘清审判机关的裁判权、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之间职能定位的同时,通过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行政机关“一把手”参与案件审理及协调,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维护了公共利益,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彰显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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