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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办理产权证,柴火棚被强拆,并且还拆除了案涉房屋的水表、燃气、电表、宽带等,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征收方不服上诉称,其自始至终都没拆除过涉案房屋,不能光凭几张照片就随意指正该柴火棚属于被征收人,就推定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柴火棚。因此,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下面就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一下这则案件
汤先生是江西省人,在某镇拥有一处房改房,在该房屋后面,有一间柴火棚。2018年,征收方发布了《某社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汤先生的房屋在棚改的范围内。后评估公司于2018年12月对汤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
但是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汤先生便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柴火棚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并且还拆除了案涉柴火棚以及案涉房屋的水表、燃气、电表等。遂汤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汤先生认为,征收方的这种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所以要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
经过庭审之后,法律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汤先生柴火棚的行为违法。征收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称,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已经有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对于未签约的其已经准备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之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其还未申请强制执行,未拆除汤先生的房屋,汤先生就已经起诉了,所以,原审法院作出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实属荒谬。
征收方还辩称,其自始至终都未拆除关于任何汤先生的不动产,不能仅仅凭借几张照片就随意指正就认定该柴火棚属于汤先生,而且,汤先生也没有提供柴火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完全证明柴火棚是为其所有。
再者,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应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存在,以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即有具体的事实根据。但是,汤先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要求对不存在的行为确认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是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汤先生提供的涉案房屋产权证以及被拆除后的照片,已经达到被侵害的事实。征收方作为征收部门,在未与汤先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涉案柴火棚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其柴火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征收方提出的非其拆除柴火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上诉人应当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那么也应当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拆除,否则就是违法。
凯诺律师表示,房屋拆迁本身就涉及到被征收的权益,应当要依法进行,只有这样,征收工作才能顺利地推进。所以,被征收人若是在拆迁时遇到违法强拆,除了要报警之外,还要对强拆现场或是对强拆后的房屋进行拍照,要知道,照片是非常重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