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除了明确十五类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外,还规定了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意味着今后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将得到有力遏制。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这次修改的突出特点是更加务实精细,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走过十余年历程,对促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功不可没。由于修订前的《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形没有细化,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条例》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明确予以界定,让公众看到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成为标配的更大希望。
任何政府的信息公开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应成为遮掩公众知情权的“盖子”。以往,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之所以被滥用,除了一些政府部门对建设服务型政府认识不够、官本位思维根深蒂固外,主要缘于《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规定得过于笼统。同时,由于缺乏依法问责的兜底条款,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追究往往止于党纪政纪层面,威慑效果不彰,以至于在一些地方,本应成为法治政府标配的信息公开,变成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法治思维,在厘清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关系的基础上,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界定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方面,大幅缩小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并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设计了公民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路径。
如此严格的范围界定和严密的纠错程序设计,有助堵塞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的漏洞,也以依法追究责任为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主体戴上了“紧箍咒”,必将有力倒逼政府部门主动摒弃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不良做法,自觉让不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成为标配。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国务院新修订《条例》,充分彰显了用刚性约束扎紧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篱笆的治理思维。期待各级政府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与勇气,不折不扣将《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条例》真正释放出建设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强大正能量。来源:北京青年报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
- 上一篇:「普法案例」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 下一篇:行政诉讼时效是否存在中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