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行政诉讼“立案难”化解指南
发布日期:2019-04-12点击率:737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相较于民商事诉讼案件,“立案难”是行政诉讼当事人面临的突出问题。“目不识丁”的当事人能否到法院自行立案,困难群众诉权如何得到保障?人民法院拒收材料、拒出裁定,行政诉讼程序该如何启动?行政复议机关不予立案,当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将揭晓行政诉讼中常见问题的答案。

  一、起诉方式

  1. 书面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 口头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起诉条件

  1. 原告主体适格:当事人系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交材料

  1. 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3.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三、行政诉讼“立案难”化解指南

  (一)符合起诉条件

  1. 人民法院当场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 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标注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人民法院接收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先予立案。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起诉状有瑕疵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和期限,不得不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四)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制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对人民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法定不予立案是由

  1.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法定前置的;

  2. 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但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来源:平成法律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