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胜诉公告】直击程序漏洞,凯诺...
喜迎元旦,顺遂无忧——北京凯诺...
【胜诉公告】法院撤销政府征收补...
?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法院最终确...
凯诺拆迁律师近期办案动态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湖...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陕西某...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岱山县...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阶介入黑...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东旭国际A座北楼615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
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管辖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网站
- 上一篇:天水市探索“能动复议”模式打造行政争议...
- 下一篇: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