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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29点击率:3

  裁判要点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是复议机关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进行审查的制度,并非是要求复议机关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9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县?梨街道龙华村新塘坡村民小组。

  负责人柳艳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毛伟明。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县?梨街道龙华村新塘坡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塘坡组)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湖南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5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塘坡组以其请求实质是要被申请人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错,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湖南省政府湘府复告字(2019)34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是复议机关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进行审查的制度。本案中,新塘坡组明确其请求为确认(2016)政国土字第83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以下简称830号审批单)因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未用地及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自动失效。该请求实质是要求湖南省政府履行确认830号审批单自动失效的法定职责,是要求湖南省政府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并非要求湖南省政府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纠错,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湖南省政府不予受理新塘坡组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湖南省政府作出830号审批单,批准征收涉案土地。2017年4月27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发布(2017)第1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涉案土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在两年内实施了具体征地行为,830号审批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自动失效的条件。一、二审判决驳回新塘坡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新塘坡组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新塘坡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县?梨街道龙华村新塘坡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劲松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