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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24-02-26点击率:119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答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许卓云诉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0485号行政裁定书]要旨:选址意见书对项目实施涉及的房屋、土地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会对安置补偿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系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法出具的意见,其目的在于为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提供决策参考,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建设项目的实施与否,故对项目实施涉及的房屋、土地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会对再审申请人的安置补偿权利产生实际影响。03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杜万华总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